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原告 周羽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保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4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房屋)、26508建號建物(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又原告係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300,370元得標買受前揭不動產(權利範圍60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