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文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文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1,397元未給付,其中87,486元為消費款;2,711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文娟│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30,794元││1月8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張文娟│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6,692元││1月8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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