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3號

原告 蕭靖雯

被告 余昆泓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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