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聲請人 張育禎 (即 張正同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之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且未載明股票公司完整名稱,請提出記載完整股票公司名稱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委託書之影印本,請提出委託書正本。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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