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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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債權人鼎鑫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鄴成工業有限公司、 蔣貴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供字跡清晰之影本或彩色影本,且勿縮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