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全蕙 婷債務人全 瑞榮 債務人 田金英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全蕙婷 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 全瑞榮 、田金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9萬1,02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全蕙婷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9萬1,02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全瑞榮、田金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金英、全│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291027│瑞榮、全蕙│月1日起││點八三│││元│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金英、全│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027│瑞榮、全蕙│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