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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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上訴人 賴汶甄 被上訴人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