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17號再抗告人 莊炳煌
易承先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清 標、黃清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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