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洪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8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2,7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5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6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0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5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㈧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5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㈨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5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848元
洪淑玲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14279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3
003
新臺幣5751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004
新臺幣68611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005
新臺幣75066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006
新臺幣2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45
007
新臺幣85526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
008
新臺幣9159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83
009
新臺幣96586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848元
洪淑玲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14279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5751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68611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7506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200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8552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9159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9
新臺幣9658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