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519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群國際公關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
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