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亮
吳光耀王義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
312號被告蔡明亮、吳光耀、王義芳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0元,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蔡明亮、吳光耀、王義芳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9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又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賭資2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迭據被告蔡明亮、吳光耀、王義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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