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楊儒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0,089元(計算式:11,636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779/6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085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 楊文豪 、 蔡守中 、 蔡玲如 、 蔡守正 、 楊泮水 、 施楊翠霞 、 呂兆宗 、 呂廷森 、 呂廷璋 、 呂廷修 、呂廷城、 呂廷倫 、 楊芬惠 、 楊郁蘭 、 楊季子 、 楊美麗 、 楊天錫 、 楊珠如 、 楊曼華 、 楊澤民 、 楊淑珍 、 楊榮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