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楊儒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0,089元(計算式:11,636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779/6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085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 楊文豪蔡守中蔡玲如蔡守正楊泮水施楊翠霞呂兆宗呂廷森呂廷璋呂廷修 、呂廷城、 呂廷倫楊芬惠楊郁蘭楊季子楊美麗楊天錫楊珠如楊曼華楊澤民楊淑珍楊榮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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