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楊妤淇 (原名: 楊雅茹 )
吳芊融
一、債務人吳芊融、楊妤淇(原名:楊雅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妤淇(原名:楊雅茹)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9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吳芊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0,41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妤淇(原名:楊雅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芊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婷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414元吳芊融、楊妤淇(原名:楊雅茹)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年息1.775%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414元吳芊融、楊妤淇(原名:楊雅茹)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年息0.1775%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年息0.2775%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55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