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4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志強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附表編號1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自得從定執行之有期徒刑中予以扣除,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附表:
受刑人吳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2.7│103.4.1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762號│18749號│││││├─┬────────┼───────────┼────────────┤│最│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41號│104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審│││││├────────┼───────────┼────────────┤││判決日期│103.3.25│104.3.3││││││├─┼────────┼───────────┼────────────┤│確│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41號│104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4.23│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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