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宙股被告周麗娟指定辯護人武燕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麗娟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周麗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8月
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郭玄義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