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77號上訴人 蔡顯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87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