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曾語函曾維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554元,及其中31,238元自民國94年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8,519元,及其中282,957元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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