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告 邱姵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邱德全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給付邱姵茹110萬元之本息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其他共同原告 陳彩鳳 、 邱德賓 等4人共19萬0366元之本息。依此計算,原告邱姵茹、邱德全分別請求金額分別為114萬7592元、114萬7592元【計算式:110萬元+(19萬0366元÷4人)=114萬7592元,元以下4捨5入】,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1萬23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別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陳彩鳳、邱德賓部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0年度南救字第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