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4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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