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538號上訴人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王禹傑 律師
參加人 周子玉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被上訴人 陳玉昆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房彥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就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是否合法一事,應否受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被上訴人與參加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最終判決結果所拘束?請提出上訴人所寄發之台北體育場郵局第1120號存證信函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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