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1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2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二行及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
表一次序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表一次序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二行及事實及理由欄將
「表一次序四」誤寫為「表一次序三」,爰依原告聲請裁定
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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