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債權人 董煥婷 債務人 蘇成基 即蘇成基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查債權人於民國106年4月7日之陳報狀中,增列 吳聲宗 為支票之背書人即債務人,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通知其補正對背書人吳聲宗請求之釋明?債權人復於民國106年5月1日陳報補正狀中,並未對背書人之請求提出相關之補正資料,此部分之請求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