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64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且被告車禍事故侵權行為
之行為地在國道三號公路北向三五公里中和隧道內,本院均
無管轄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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