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施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仁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17日止累計211,707元正未給付,其中198,062元為消費款;11,050元為循環利息;2,5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仁傑│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21956││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施仁傑│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28496││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施仁傑│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11877││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施仁傑│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2358││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施仁傑│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3375││3月1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