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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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佩晶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