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 張惠卿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黃國華 (即 包增雄 之遺產管理人)
葉明興 賴含笑 黃仕揚 許利美 葉明吉 葉陸山 林進順 林進良 林進溢 林素靈 陳林素蘭
高 林素貞 林素玉 林清淑 林成發 林成源 葉三升 葉木中 葉木杰 葉有佳 葉有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面積131.16平方公尺為變賣分割,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面積131.1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共有原因為土地重劃及繼承原因等,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原告為共有人之一,為該土地所占比例最多之共有人,惟因系爭土地共有人數多,腹地小,共有人每人所占面積均為一點點,又系爭土地形狀狹長(面寬僅4米、長度30米),且鄰地即同地段3、5地號及7、8地號上已經建築結構體完成之大樓之間,現況已無可能和鄰地合建,有變價分割之必要;所有共有人目前到庭的都已經表示變價分割,請准予變價分割,並分配價金予共有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賴含笑、許利美、葉陸山、葉木杰則以:同意變賣分割;另除被告賴含笑、許利美、葉陸山、葉木杰外,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共有該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該土地並無因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為證(見本院限閱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無不合。復查,本院審酌該地兩造人數眾多,若以原物分割,勢必降低其經濟及利用價值,是認應以變賣分割系爭土地,價金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始屬公平,並得兼顧社會及兩造之最大利益。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本院酌定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全部予以變賣分割,所得價款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分割方案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末查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並無敗訴之問題。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雖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故被告之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為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游曉婷附表: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1張惠卿100000分之42包增雄100000分之723葉明興100000分之54514賴含笑100000分之82995黃仕揚100000分之16776許利美100000分之137707葉明吉100000分之118188葉陸山100000分之118189林進順100000分之113210林進良100000分之113211林進溢100000分之113212林素靈100000分之113613陳林素蘭100000分之113214 高林素貞 100000分之113215林素玉100000分之113216林清淑100000分之113217林成發100000分之510118林成源100000分之510119謝馥禧100000分之1601120葉三升500000分之1181821葉木中500000分之1181822葉木杰500000分之1181823葉有佳500000分之1181824葉有林500000分之1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