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城市藝術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城市藝術教育基金會對原捐助章程作成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董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表之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內容,第2條係業務範圍之增列,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城市藝術教育發展為宗旨,│本會以城市藝術教育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一、社區藝術教育之推廣。│一、社區藝術教育之推廣。││二、社區文化活動之推動。│二、社區文化活動之推動。││三、舉辦社區藝術教育活動。│三、舉辦社區藝術教育活動。││四、社區公共藝術規劃。│四、社區公共藝術規劃。││五、有關幼兒與兒童教育之推廣。│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六、結合關心幼教人士,協助教保│公益性教育事務。││工作者工作經驗交流,共同提│││昇幼兒與兒童教育品質。│││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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