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8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曾生立 即 曾寶玉 之繼承人
曾比得 即曾寶玉之繼承人
陳淑娟 即曾寶玉之繼承人
陳玲淑 即曾寶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寶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零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