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10萬元(按200萬元、10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112年10月1日,利息分別按年息2.55%、3.16%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及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證一)可稽。詎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付利息,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9519││月1日起││零三五│││0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5186││月1日起││二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519││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186││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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