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欄第二項正確請求之金額、利息及其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原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欄第二項請求及其所檢附之附表編號二欄位之繕打有誤,無法正確辨識其請求標的)。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