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3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33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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