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銘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銘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055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偲含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