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原告 張秀美 住○○市○○區○○街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郭志斌 律師被告 張陳瓊瑤
張真益 張真泰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詩雅==========強制換頁==========附表編號更正前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備註1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張展 中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死亡」之記載「被繼承人 張展中 於民國111年3月19日死亡」原判決第1頁2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張展中111年9月19日死亡」之記載「被繼承人張展中於111年3月19日死亡」原判決第3頁3理由欄中關於「下稱系爭親會會議紀錄」之記載「下稱系爭親屬會議紀錄」原判決第3頁4附表一【C欄】中關於「臺灣優存帳戶」之記載「臺銀優存帳戶」原判決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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