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親字第六號
原告甲○○
號兼 柯宛欣 法定代理人號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甲○○、被告乙○○應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十四時,攜帶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地址:桃園縣鎮○○鄉○○街○號)醫學大樓1樓臨床病理科抽血檢驗室,接受醫務人員抽血,鑑定是否有親子血緣關係。
理由
一、本院認如主文所示勘驗項目,於所應證之事實,至為重要。
二、上勘驗事項,非原告甲○○、被告乙○○本人親受之,不能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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