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062號聲請人緯達環球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663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並未經聲請人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緯達環球貿易有限公│新加坡商星展銀行│112,000元│98年12月31日│DB0000000│5個月│││司甲○○│南京東路分行│││││├──┼─────────┼────────┼─────────┼───────────┼────────┼────────────┤│002│緯達環球貿易有限公│新加坡商星展銀行│400,000元│98年11月5日│DB0000000│3個月│││司甲○○│南京東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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