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 林汝聰 相對人 林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被告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元、地政規費4,300元及證人日旅費1,068元(計算式:534+534=1068),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4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1項、第3項、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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