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郁斐 即 陳婉順 之繼承人即 高鴻海 即 高聖濱 之繼承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婉順、高鴻海即高聖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4,454元,及自民國8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