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陳美英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793號與被上訴人兆東不動
產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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