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李佳恩 即明仁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明仁企業社李佳恩│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102年7月31日│75,000元│BA0000000│││││行│司│││││├──┼─────────┼─────────┼─────────┼───────┼─────────┼────────┼──┤│002│明仁企業社李佳恩│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慶泰空調電機行│102年7月31日│20,000元│BA0000000│││││行││││││├──┼─────────┼─────────┼─────────┼───────┼─────────┼────────┼──┤│003│明仁企業社李佳恩│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展榮清潔有限公司│102年7月31日│49,920元│B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