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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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368號債權人 李守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哲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哲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無依據,則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三、請提出借據原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