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卉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
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緩字第437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卉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卉妮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9月3日以102年度簡字第22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該案於102年9月3日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受刑人陳卉妮於前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未依判決書所載緩刑條件支付公庫6萬元,且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多次傳喚其於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19日、103年3月3日到案接受執行,均未曾到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再者,經本院於103年4月10日以電話聯絡受刑人陳卉妮確認其前開緩刑條件履行狀況,經答稱其尚有另案在身,經詢問地檢署執行科書記官,認本次緩刑宣告恐將遭撤銷,是其經過衡量後,認緩刑既有遭撤銷之可能,遂不再履行支付公庫6萬元之緩刑條件,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惟未履行其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之負擔,而該條件係法院宣告緩刑之重要審酌依據,本件受刑人既於緩刑宣告後,基於自身利害考量即驟然決定不予履行上開負擔內容,其違反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並已動搖原判決令受刑人受緩刑宣告基礎,堪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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