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8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游禮謙 即 游世雄 之繼承人債務人 游柏芳 即游世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世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零捌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世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世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