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利德
許瓊方 鄧美娟 被告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被告 陳林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叁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元或同額之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之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名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25日邀同被告陳曉麗、陳林美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之授信共通條款(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約定於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被告達名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款項,並均以原告之基準利率
2.681%加碼年率0.62%計息(即3.301%,計算式:2.68
1%+0.62%=3.301%),且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7日按月計付利息,到期後還清本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達名公司於借款期間屆至後未依約清償,僅繳付利息至107年8月27日,則依系爭授信契約第7條第1款約定,被告達名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曉麗、陳林美女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原告3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標準│├──┼──────┼──────┼──────┼─────┼────┼────┼────┼────────┤│一│10,360,363元│10,354,686元│107年4月27│107年8月│107年8月│年利率│107年8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日起至107年│27日│27日起至│3.301%│月28日起│前開利率10%,超│││││8月11日││清償日止││至清償日│過6個月部分按前│││││││││止│開利率20%│├──┼──────┼──────┼──────┼─────┼────┼────┼────┼────────┤│二│5,578,657元│5,575,601元│107年4月27│107年8月│107年8月│年利率│107年8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日起至107年│27日│27日起至│3.301%│28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8月11日││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合計│15,939,020元│15,930,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