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黃素菁 被告 張雅芳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74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許淞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