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迄至94年4月
3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
9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確定,嗣上開緩刑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23號裁定予以撤銷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上開緩刑業經撤銷,已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