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銳益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即被告機關局長「 高寶華 」),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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