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涂秉澤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