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 黃智遠 訴訟代理人 許兆濓 律師被告 范美榮
范元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