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崔翔泰 被告 郭祐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