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3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金香選任辯護人錢炳村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88
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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